2021年1月23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曾東平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2020年11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永修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曾東平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曾東平,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案發(fā)前系九江市德安縣某學校在職教師。2000年1月1日,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行政拘留15日。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德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執(zhí)行逮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3月13日13時24分,被告人曾東平在其位于德安縣某小區(qū)的家中,向自己工作單位的班主任微信群發(fā)送了一條群聊“聊天記錄信息”,該聊天信息以視頻和音頻形式組成,內容均系境外“法輪功”媒體的報道和評論,包括視頻16個、音頻9個及相關“法輪功”邪教反宣網址鏈接,音頻和視頻時長共計335分鐘;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間,被告人曾東平利用QQ分別向三名“法輪功”信徒發(fā)送了傳播“法輪功“邪教的音視頻文件,音頻和視頻文件時長共計6422分鐘。
2020年3月25日,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人曾東平的家庭住所進行了搜查,現場扣押了“法輪功”書籍43本、手抄筆記3份、光盤23張、磁帶21盒、筆記本電腦1臺、移動U盤1個等物品,其中筆記本電腦中存儲“法輪功”音頻文件63個,時長共計4450分鐘;移動U盤內存儲“法輪功”音頻文件21個,時長1657分鐘。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東平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法輪功”邪教宣傳品,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曾東平自愿認罪認罰,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可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二項、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四項、第九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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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第一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發(fā)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第三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guī)定相應標準五倍以上的;
第五條 為了傳播而持有、攜帶,或者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查獲,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guī)定的有關標準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四)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部分已經傳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處理,對于沒有傳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第九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符合本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
(二)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