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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女子制作傳播“全能神”邪教宣傳品在宜春市獲刑

2019年5月10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對被告人陽文、冷麗紅進行判決,被告人陽文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冷麗紅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一審判決后,兩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被告人陽文,女,漢族,1986年出生于江西省上高縣,中專文化,無業(yè)。

被告人冷麗紅,女,漢族,1988年出生于江西省上高縣,中專文化,無業(yè)。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陽文化名“蓬勃”,被告人冷麗紅化名“自情”,均為“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2018年7月和9月,被告人陽文、冷麗紅先后來到高安市筠陽街道南蓮路新興雅苑4棟2單元602室租住,一邊學習由“張姐”(身份不明,在逃)提供的“全能神”邪教組織宣傳資料,將宣傳資料存入存儲卡或電腦移動硬盤等載體內(nèi),交給“張姐”散發(fā)出去。其中,被告人陽文單獨制作了3張宣傳“全能神”的圖片,存到2個存儲卡內(nèi);被告人冷麗紅共同制作宣傳“全能神”的圖片若干,先后存入10個存儲卡內(nèi),交由“張姐”散發(fā)出去。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陽文、冷麗紅將共同制作宣傳“全能神”的圖片及相關資料存入2個電腦移動硬盤、4個存儲卡內(nèi),打好包準備散發(fā)出去時,被高安警方當場抓獲。民警在兩名被告人的租住屋內(nèi),查獲用于制作或存儲“全能神”宣傳品的臺式電腦2臺、平板電腦2臺、筆記本電腦1臺、移動硬盤9個、存儲卡34張、U盤2個、3個MP3、1個MP4、《神的交通刊物》105冊、《話在肉身顯現(xiàn)》3本及其他“全能神”紙質(zhì)書刊、資料等71本(冊)。經(jīng)高安市公安局鑒定,上述物品均為“全能神”邪教宣傳品。

袁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陽文、冷麗紅制作傳播“全能神”邪教宣傳品,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其行為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一〉項、第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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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一)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shù)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zhì)一百個以上的;

第四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guī)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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