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鄧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2月12日上午,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山東省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被告人鄧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2月3日上午8時許,濟南市萊蕪區(qū)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人鄧某某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強行進入公司,并毆打疫情防控人員。在派出所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鄧某某仍然拒不服從民警執(zhí)法,并毆打民警徐某,造成其執(zhí)法記錄儀滑落。在民警徐某將執(zhí)法記錄儀轉交輔警時,鄧某某再次毆打民警徐某。案發(fā)當日,鄧某某被刑事拘留,2月6日被執(zhí)行逮捕。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后,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法院于2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在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關鍵時期,佩戴口罩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被告人鄧某某不服從公司疫情防控人員勸阻,未佩戴口罩強行進入公司并對防控人員實施毆打,且暴力襲擊處警警察,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其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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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山東高法、濟南市萊蕪區(qū)法院
編輯|李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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