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幸溺亡行洪河道 家長狀告水務局要賠償

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水務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

德州晚報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孫良玉通訊員張群翟書景)

去年,禹城一少年和同學在行洪河道中玩耍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其父母將當?shù)厮畡站制鹪V至法院,要求賠償80萬元。近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該水務局的管理行為與少年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該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

去年5月19日下午3點左右,小凱(化名,已滿16周歲)與三位同學相約去禹城某干渠旁邊的樹林里燒烤。四人到達之后又臨時起意,到該干渠往東不遠處游泳。

一開始,四人在河邊上抱著石頭玩耍,但是玩水興致未盡的小凱從淺水區(qū)域往里走了一點,一時大意竟溜進了深水里。一起游泳的濤濤(化名)想去拽他,但自己也溜進去了。另一位同學樂樂(化名)看到此時的危險情況趕緊跑上岸,到河邊公路上攔住了一位路人,路人拿起樹枝進行營救,把濤濤拽了上來。但此時,小凱已經(jīng)消失在深水區(qū)。最終,小凱被撈出水面時已溺亡。

事發(fā)后,小凱的父母將當?shù)厮畡站指嫔嫌沓欠ㄔ?。他們認為,涉案河道屬于侵權法上的“公共場所”,作為涉案河道的主管機關,該水務局存在管理疏漏,這與孩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水務局應當對小凱溺水身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要求其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80萬元。

禹城法院一審認為,雙方當事人對小凱溺水死亡的時間、地點、原因、經(jīng)過等事實均無異議,雙方爭議的問題是小凱溺水死亡的責任承擔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傷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院黨組成員、民一庭庭長王學敏認為,在此案中的涉案河道是引黃總干渠向趙牛新河輸水的河道,其功能是行洪輸水,此處不是公共場所和游玩場所,雖然當?shù)厮畡站质窃摱魏拥赖闹鞴懿块T,但其無權阻止人們進入河道范圍,也無能力保障進入河道范圍的人員的安全,沒有設立明顯標志和采取防范措施的義務;而且小凱事發(fā)時已經(jīng)16周歲,接近成年人,他應該知曉進入河道游泳可能產(chǎn)生的危險后果,且其父母應該盡到監(jiān)護責任。該水務局的管理行為與少年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禹城法院駁回了小凱父母的訴訟請求。

小凱父母于是向德州中院提起上訴,請求重審或改判,要求當?shù)厮畡站殖袚r償責任。日前,德州中院做出了駁回上訴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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